台中市1名少年4年前騎腳踏車經過石岡區一處施工路段時,不慎跌落排水溝、踫撞到鋼筋,造成左眼失明。少年的父母認為,區公所委由營造公司施作排水工程,卻沒有在佈滿鋼筋的排水溝旁,設置護欄或圍籬,因此提出國賠借錢黃頁 請求。最高法院認定,區公所應負80%的責任,今(6)日判賠375萬餘元確定。

判決書指出,郭姓少年於2012年2月3日下午2時許,騎腳踏車返家,行經施工路段時,因腳踏車打滑失去平?,跌落到一旁正在灌漿施工且滿佈鋼筋的排水溝,少年的眼瞼直接撞擊鋼筋,致左眼戳刺傷,經治療後被醫院判定左眼失明。少年的父母主張,石岡區公所自2012年1月起進行排水改善工程,將工程交由營造公司承攬施作,但營造公司沒有在施工路段設置安全圍籬、警示燈或紐澤西護欄等警告標示,也未有任何施工人員在現場指揮交通、進行管制,區公所應負國賠責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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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審認為,少年騎腳踏車經過該路段,已見混凝土車正在作業,應注意車前狀況、小心行駛,卻不慎跌落看水溝,須自負20%的責任,石岡區公所應負80%責任,判賠375萬9662元,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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